明府办〔2009〕210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标语宣传品设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高明区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规范标语宣传品设置行为,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的整洁、美观、协调,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语宣传品,是指以张贴、张挂、安放、悬升等方式,设置在公共场地和公共空间的气球条幅、充气式装置、旗帜条幅、海报、展板、宣传画等非商业性宣传媒体。
标语宣传品不得含有展销、促销、招商等商业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本区有关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标语宣传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四条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区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标语宣传品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规划、公安交警、交通、公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标语宣传品的规划审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 标语宣传品的设置应符合地区功能、总量控制、适度集中的原则。
设置的标语宣传品应当整洁美观,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六条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标语宣传品的设置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设置固定的标语宣传品设施,提供给社会单位和个人设置标语宣传品。
固定的标语宣传品设施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设置标语宣传品必须申请行政许可:
(一)国家机关张贴公告、通告、布告;
(二)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设置庆祝节日的标语宣传品。
第九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行政许可程序和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并按照许可决定规定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进行设置和维护管理。
第十条 申请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高明区标语宣传品设置申请表;
(二)标语宣传品的彩色效果图;
(三)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场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场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单位和个人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四)举办的活动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举办活动方案、宣传方案以及经宣传管理部门认定的宣传内容。
申请在固定的标语宣传品设施上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提交本条款第(一)、(二)、(四)、(五)项所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持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材料,于拟开始设置7日前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十三条 举办公益活动设置标语宣传品的,标语宣传品应当设置在公益活动举办地点或者场所周边范围。
国家、省重要检查及市、区主办承办的重要会议、重大庆典等活动,可以在规定的地点设置标语宣传品。其他活动不得在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公共绿化带、人行天桥等设施上设置标语宣传品。
第十四条 标语宣传品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举办公益活动设置标语宣传品的,标语宣传品的设置期限应当限定在公益活动期间。
第十五条 在国家规定节日期间设置庆祝节日的标语宣传品的,春节期间可在节前3日开始设置,元宵节后1日内清除;其他节日,可在节前1日开始设置,节后1日内清除。
第十六条 标语宣传品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应当保持标语宣传品的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标语宣传品出现破旧不堪或者安全隐患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更换、维修。标语宣传品设置期满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宣传品的;
(二)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横幅、竖幅及各种布帐的;
(三)影响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四)占用城市绿地、利用树木和绿地设施以及影响绿化效果的;
(五)附着于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各类桥梁以及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上的;
(六)利用交通工具的;
(七)利用各种飞行器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标语宣传品的;
(八)设置在道路路面以内范围的;
(九)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妨碍司机和行人安全的。
第五章 监管与查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照许可的要求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对设置的标语宣传品维护管理不当、到期不及时撤除的、或者擅自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标语宣传品含有展销、促销、招商等商业宣传内容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标语宣传品设置申请表(点击右键另存为)
2、佛山市高明区标语宣传品设置审批表(点击右键另存为)
主题词:经济管理 标语宣传品△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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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
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上级驻高明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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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9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