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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单位:高明区工商联        发表时间:2010-09-08

     

     

    明府办〔2009190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佛山市高明区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我区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超前引领作用,推动我区自主创新进程,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通知》(粤科高字〔200419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主要由政府投入、民间投入的资本金及基金的收益构成。当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时,将依法成立高明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运作。

    第三条 基金用于扶持和引导高新技术项目及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项目产业化进程,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区科技信息局是基金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是基金的监管部门,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科技信息局、区财政局、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派员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主任兼任。管委会负责拟订基金的使用规划、审核基金的资助项目、监督基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对涉及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商议,并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建立和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受理用款申请;对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可行性和项目单位的资信程度等进行评审;跟踪基金的使用情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

    第五条 基金在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设立专户,纳入区财政集中核算。基金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范围

     

    第六条 基金投资对象是在高明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投资沧江工业园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入孵的科技型企业。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高明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七条 基金主要支持以下项目:

    (一)符合国家和各级产业政策;

    (二)属于以下行业领域:

    1、电子信息和软件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2、生物医药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3、光机电一体化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4、新材料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5、环保节能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6、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其它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三)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四)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基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企业申报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初审。管委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管委会审核。

    (三)审批。管委会审核后,拟定扶持方式、额度、期限等,并报区政府审批。区科技信息局、区财政局、沧江工业园科技企业创业中心与申请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

    (四)跟踪。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核查资金的使用,并做好资金的到期回收工作。

    每个企业同一年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科技企业孵化基金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创业资助和借贷的项目提供可行性报告,申请资本金投入的项目提供商业计划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证明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能体现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专利证书、科技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第四章 投入与收益

     

    第十条 根据项目处于研发阶段或中试阶段的不同特点,基金的投入包括创业资助、借贷和资本金投入三种方式。

    (一)创业资助。主要用于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项目;我区配套的重要产业以及市场前景有明确优势的项目;我区引进、培育的学科带头人、行业技术领先人才、科技开发人才、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所持有的研究成果、专利、样品(样机)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每项一般不超过5万元。项目结束后,若成果转让,须有分成比例,比例在签定项目合同时双方商定,并报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审批生效。

    (二)借贷。主要用于科技型小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处于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项目、科技人员携成果来高明进行转化的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基金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以保障可持续性。借款利率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资本金投入。主要支持处于中试末期、产业化前期,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强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资本金投入一般不超过50万元。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可以优先股方式入股,并在参股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文件中明确基金作为优先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期限规定见第十一条)依法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管委会向入股企业委派董事,并由派驻董事代表行使股东权力和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派驻董事的相关权力及义务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入股企业因存续期满、股东按章程规定决定提前解散、被依法关闭等原因而解散时,清偿完债务后的剩余资产优先分配给基金。

    经批准使用基金的单位,应定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同时接受管委会的监督和检查。对以虚假材料骗取基金支持的,管委会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对投资运作过程中违反合作协议的,管委会限期予以纠正,过期未改正的,管委会追回已拨付的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企业的项目发展壮大后,基金将退出,退出时间为资本金投入的3-5年后。基金可以选择协议转让、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清算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退出入股企业。具体事项和应变在基金使用合同书中确定。入股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或延长经营期限。

    第十二条 合作方及入股企业以有效的制度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包括破产清算),基金仅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责任。基金收益的50%反投到基金中,以增加基金的发展规模;收益的另外50%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基金出资人以作为分红,政府投入资金的分红全部上缴财政。当创业中心(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实行企业化运作后,政府投入资金分红的50%由财政返还给创业中心(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用作日常办公经费。

     

                第五章 项目监理与验收

     

    第十三条 管委会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理。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的进度以及项目完成情况,依据监理信息和实地考察情况,提出监理意见。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监理意见,对项目作出验收或退出等初步办理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对各类项目验收的要求:

    (一)获创业资助的项目单位应配合监理对项目进行监理和验收。

    (二)获借贷的项目单位应配合监理对项目进行监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退出或续贷的建议。

    (三)获资本金投入的项目单位应配合监理对项目进行监理,派驻董事应履行监理义务,每年将项目实施和企业运行情况定期报告管委会。管委会视项目实施和基金投资情况,对项目作出继续投资或退出的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信息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121日起实施。

     

     

     

     

      

    主题词:科技 基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上级驻高明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911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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