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委托代理招商试行办法
为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发挥各类投资促进(咨询)中介机构、行业商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利用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高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招商代理是指经区经贸局(招商局)审核,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协议的境内外法人、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招商是指经委托人授权,由招商代理向国内外推介我区招商引资项目,积极开展招商引资的经济活动。
第二条 区经贸局(招商局)是我区委托代理招商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招商代理的资格审查、选择推荐工作;
(二)受区政府委托,作为委托人与招商代理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协议;
(三)及时向招商代理提供我区招商引资政策法规、项目信息、区情动态等;
(四)定期或不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和反馈全区委托代理招商的有关情况;
(五)负责陪同招商代理参与项目考察、洽谈及签约活动;
(六)负责对招商代理预支前期招商费用提出支付意见、接受委托代理招商项目的申报登记、引进资金到位数额的确认、引进项目奖励和佣金支付的监督兑现等日常工作;
(七)指导和协调各镇(街道)、沧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西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开展委托代理招商工作。
第三条 招商代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一定实力和良好的信誉,熟悉招商引资工作;
(三)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能够引荐一批客商到我区考察、投资项目;
(四)熟悉国内外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五)委托人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招商代理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掌握我区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
(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渠道,宣传我区的投资环境,扩大高明区对外知名度;
(三)接受委托筹备我区招商说明会及招商项目发布会等项目推介活动;
(四)负责向委托人提供投资商的相关资料,负责安排项目单位与投资商的会晤、洽谈、考察等活动;
(五)协助委托人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六)定期向委托人反馈有关委托代理招商工作的情况;
(七)信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我区项目商业机密;
(八)委托代理招商协议中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招商代理的确定程序:由区经贸局(招商局)根据我区实际需要和资质条件,对经自荐或推荐的候选招商代理进行初审,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与招商代理正式签订《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委托代理招商协议》。
第六条 招商代理引进项目的认定:
(一)引资人认定:招商代理须在引进项目签定协议前,到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进行登记备案;事后进行登记认定的,不予受理。
(二)引资项目认定:1、招商代理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我区的投资产业政策;2、招商代理引进的项目已完成各项审批和注册程序,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3、招商代理引进的项目应符合《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明府字〔2009〕3号)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
第七条 鼓励招商代理积极引进项目的具体办法:
设立委托代理招商扶持金、引进项目奖励金和佣金。
(一)委托代理招商扶持金,即支付给招商代理的前期招商费用。委托人在认定招商代理的资质信用可靠,拟引进的项目属于我区需引进的产业项目、可信度高,且招商代理至少能为委托人引进一个合同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委托人可与该招商代理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协议书。委托代理招商协议签订后,经区政府批准,可一次性支付给该招商代理10万元招商扶持金,作为招商代理的前期招商费用,招商代理开展招商活动的一切费用包干。如无特别协议,超出规定幅度范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招商代理自付。引进项目成功后,招商代理仍可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领取奖励金和佣金。
(二)引进项目奖励金,即对招商代理成功引进项目后的奖励资金。招商代理成功引进的项目经认定后,根据《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明府字〔2009〕3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奖励。
(三)引进项目佣金,即招商代理成功引进项目后可按协议规定领取的资金。招商代理成功引进的项目经认定后,除按规定领取引进项目奖励金外,另可按引进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2‰领取佣金。
第八条 委托代理招商扶持金、引进项目奖励金和佣金由区、镇(街道)两级按税收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具体以引进项目的落户地镇(街)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先由区财政局统一向招商代理预付前期招商费用、兑付奖励金和佣金,年终再与镇(街道)财政结算。
第九条 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订方案委托招商代理开展中介招商工作,所涉及的委托代理招商扶持金、引进项目奖励金和佣金等由各镇(街道)自行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对自然人的中介招商活动,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对其奖励按照《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明府字〔2009〕3号)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招商局)负责解释,试行期限为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商△ 办法 通知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
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上级驻高明各单位。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9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