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宣传部 文件
佛山市高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明宣通〔2010〕5号
关于印发《高明区荷城广场舞台区域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明区荷城广场舞台区域管理工作,根据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9〕36号《荷城广场舞台移交协调会议纪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高明区荷城广场舞台区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宣传部
佛山市高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高明区荷城广场舞台区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荷城广场舞台区域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有序、便捷地举行各类活动,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区府办名义在荷城广场舞台区域举行的大型活动的,由承办单位专函告知高明公安分局安排治安保卫工作,并提前3个工作日,带备相关的活动通知或活动方案到区文广新局办理场地使用登记手续,由区文广新局安排场地。
第三条 凡以区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名义在荷城广场舞台举办公益性文体活动的,主办单位需填写《荷城广场舞台使用申请表》(见附表),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文广新局申请。
第四条 凡在荷城广场舞台区域举办公益性文体活动的,主、承办单位应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用电等经费开支列入预算,并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如活动带有商业性质的(由区委宣传部或区文广新局界定),还需向管理部门交纳一定的场地管理费。
第五条 在荷城广场舞台区域举办的所有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用电维护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团体在举办活动时,必须爱护广场公用设施,如活动期间损坏广场公用设施的,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区委宣传部和区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附:
高明区荷城广场舞台区域使用申请表
主(承)办
名称单位 |
|
治安责任人 |
|
现场负责人 |
|
电 话 |
|
具体联系人 |
|
电 话 |
|
活动名称 |
|
观众人数 |
|
起止时间 |
|
是否公益活动 |
|
区文广新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主题词:荷城广场舞台△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区府办,荷城街道办事处
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宣传部人秘科 2010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