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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方案
    发表单位:高明区工商联        发表时间:2016-01-2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创新业务模式,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政府通过给予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支持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成本较低、操作简便的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发展。

    (二)多方协作,防控风险。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识别和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建立打击欺诈和追偿坏账机制,多方密切配合,有效防范风险。

    (三)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选择条件成熟的保险公司先行试点,探索成功的业务模式后,调动各方积极性,逐步提高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覆盖面。

    二、总体目标

    建立完善的联合工作机制,加强政府、保险公司、银行等三方合作,合理安排财政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争取用3年时间,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项目累计发放贷款超过30亿元,有效缓解困扰佛山中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业务方案

    (一)融资对象。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支持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成立时间1年以上。

    2.中小微型企业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

    3.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双方均认可的其他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融资额度。

    单个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单个个体工商户不超过50万元。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小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还款方式可以采取逐月付息,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

    (三)保证保险。

    投保保证保险是企业、个体工商户获取贷款的前置条件。保证保险有效期限覆盖贷款期限,保险费率根据借款企业的资信状况厘定。合作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借款企业、个体工商户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时,企业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主应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承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其中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除保险费外,保险机构不得向借款企业、个体工商户收取其他费用。借款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担保的,保险机构应适当下调保险费率。

    (四)贷款发放。

    1.由合作银行受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及进行初审,并提供报告给保险机构。

    2.合作保险机构对通过合作银行初审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同意后出具保单。

    3.合作银行根据保险机构签发的保证保险保单发放贷款。从借款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保单到贷款发放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借款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主责任人,贷款具体利率由合作银行与借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定,但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银行不得收取除利息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五)风险分担。

    当借款企业、个体工商户欠息(或本息)连续达两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含分期还款)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追索未果的,可向合作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合作保险机构在收到银行索赔申请且理赔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理赔。相关方风险分担如下:

    1.合作银行。承担20%的贷款本金以及全部的利息、罚息损失。

    2.合作保险机构。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全市年度保证保险实收保费总额的180%。

    3.政府。贷款本金损失超过保险机构全市年度实收保证保险保费180%的部分,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小额贷款专项扶持资金补偿,补偿总额不超过年度政策性小额贷款专项扶持资金总额。

    4.叫停机制。合作银行保证保险业务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暂停该合作银行办理此项业务;当全市年度贷款本金损失超过政策性小额贷款专项扶持资金余额50%时,本年度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终止办理。其后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各方仍按上述约定方式分担。

    5.欠款追偿。合作银行负责按有关协议追索欠款,保险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追索。追索所得冲抵追索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后,政府、合作银行、保险机构按照贷款本金损失承担比例受偿。

    6.风险分担调整。试点期满后,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比例和方式,将根据银行风险管理质量与贷款损失实际情况作差异化调整。

    四、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由市财政安排1亿元作为初始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信用和补助贷款本金损失。2016年先安排5000万,其余资金视以后年度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到位。

    (二)资金管理。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资金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另行安排财政补贴,用于补贴当地借款企业、个体工商户保费支出。

    五、合作保险机构和银行机构的选定

    (一)保险机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若申报的保险公司为3家以上的,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3家能在全市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若申报的保险公司为3家或以下的,则由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

    (二)银行机构。在我市注册登记且有意愿开展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业机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市委、市政府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和协调金融部门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保险机构和银行机构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紧密合作,规范金融经营活动,共同把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做实做大。

    (三)加大宣传力度。

    综合运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宣传,加强信息沟通,构建银险企对接平台,促进相互了解,推动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顺利开展。

    七、附则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3年,其中第一年为试点期。

    (二)本方案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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