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推动科技服务机构健康稳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服务机构联系科技创新主体、转化科技成果为现实生产力以及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府办〔2016〕7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宗旨。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出发点,鼓励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创新,推动创新资源与企业的有机融合,使科技服务成为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重要支撑。培育一批专业程度高的科技服务机构品牌,推动科技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满足我区企业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服务需求。
第三条 资助对象和范围。
(一)在国内登记注册且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且为我区内单位(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相关条件的。
(二)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2/3;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经营规范,业务开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够提供机构良好运行的资金支持、科技服务能力及日常管理保障。
(四)管理完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理的收费制度。
第四条 资助经费安排。
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编制科技服务资助经费计划,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以补贴形式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资助。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受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并由区财政直接向科技服务机构支付。
第五条 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对帮助区内单位(企业)通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组建(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一家,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15000元。
(二)对帮助区内单位(企业)通过省级重点实验室组建(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一家,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10000元。
(三)对帮助区内单位(企业)通过省、市、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一家,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8000元。
(四)对帮助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重新认定或高企入库培育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一家,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10000元。
(五)对为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或居民代理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受理的科技服务机构,每代理一件,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1000元。[从事发明专利申请业务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提前在上一年12月份到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进行备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服务资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一)《佛山市高明区科技服务资助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或居民提供科技服务的合同及收入证明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的专职人员名单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六)从事发明专利申请代理业务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提交相关专利受理通知书和官费缴费凭证。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并报送申请材料电子版。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时间和程序。
每年1月10日-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资助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按规定填写《佛山市高明区科技服务资助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
(二)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要求在限期内补充完整,并在材料补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经济科技经促局(科技)确定资助的名单及金额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的批复将资助金拨付给相关科技服务机构。
第八条 资助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的。
(三)未按规定填写《佛山市高明区科技服务资助申请表》的。
(四)提供材料不齐全或者有虚假的。
第九条 资助监督。
申请单位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的有关规定处理,要求其退回资助金,且5年内不得申请资助,并将申请人录入社会信用管理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5年。
附件:佛山市高明区科技服务资助申请表
附件
佛山市高明区科技服务资助申请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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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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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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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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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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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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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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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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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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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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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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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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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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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工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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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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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服务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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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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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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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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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