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户、
农专社报送2016年度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佛山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报送2016年度报告。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规定到指定网站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个体工商户亦可选择纸质报送。
二、在2016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网上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请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前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gdgs.gov.cn)报送年度报告及联络员备案(往年已进行联络员备案的不用重复备案),并按规定在公示系统公示相关年度报告。
三、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要求,企业应及时报送并公示即时信息。
四、凡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即时信息的,或者在公示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视情节按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给予处罚。
特此公告。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10日
(转自:佛山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