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性担保机构,探索发展民间担保机构和同业联保、信用担保,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融资担保机制,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市府办《印发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10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按相关规定确定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并设立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额度为150万元。
第三条 使用贷款资金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经营盈利微利创业项目。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 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审批与监督;及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议、核销坏帐等工作。协调小组按实际申请和资金管理需求召开会议,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属高明区户籍,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0周岁,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在自主创业中自筹资金不足的。
(二)持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并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地,于2011年5月1日后领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超过3个月。
第六条 区职业培训就业局为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机构。申请人需向区职业培训就业局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创业资金小额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经办银行小额贷款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五)创业计划;
(六)个人担保贷款须提供两个担保人,担保人必须符合经办银行的担保条件,并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收入证明;商户联保由3户商户组成、农户联保由3~5户农户组成(不需再提供担保人);
(七)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区职业培训就业局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经办银行按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并提出贷款的审批意见,提交协调小组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对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经办银行对贷款的调查、审核,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不受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和约束,具有自主和独立的审核、审批权。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办法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根据贷款人的申请,协调小组和经办银行确定具体贷款数额。
第十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利率按经办银行对外公布的利率执行,贷款本金利息可分12个月等额分期归还,或者3个月宽限期后,其余9个月等额分期归还。
第十一条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政府贴息。贷款人必须根据经办银行的规定,每月足额向经办银行还本付息,政府根据贷款人还款情况,对每月按时足额还款的贷款人实行次月全额贴息。因贷款人不按约定还款而产生的利息由贷款人自行负责,政府不贴息。
第四章 担保方式和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对创业小额贷款项目中经办银行成功放款的贷款作担保。当贷款人逾期超过1个月未还款时,由经办银行报区人资社保局、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担保基金暂时垫支贷款人逾期未还贷款金额的50%给经办银行。如经催收或通过法律途径促使贷款人还款的,经办银行必须及时将垫付金返还给担保基金。
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必须全额存放在经办银行,且在担保项目贷款额没有还清之前,不得转出、提走和清户。
第十四条 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该项担保业务申请和审批。经协调小组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由协调小组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申请。当产生逾期未还贷款时,经办银行应全力进行催收,区人资社保局必须协助催收。经催收仍未还款的,由经办银行向区法院起诉。当产生确实不可回收贷款时,协调小组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核销该笔贷款,由担保基金与经办银行各负担50%损失。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对逾期未偿还或用于不符合贷款目的、用途应提前收回的小额贷款项目,应依法行使追索权,及时向贷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告知区职业培训就业局。
第十六条 对贷款人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待遇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人资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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