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见》(佛府〔2014〕6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7号)要求,为支持、鼓励和引导我区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做大做强,提升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包括: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汽车总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报废汽车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等。
(二)利润高、发展空间大、有升级需求,达“四上”(即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内建筑房地产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限额以上服务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三)对资金数额达3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从业人员达8人以上及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4000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6000元;
(三)对直接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属于工业、批发业的,每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属于零售业的,每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属于住宿餐饮业的,每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属于服务业的,每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期末从业人数50人以上;属于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级财政补助20%,区、镇(街道)财政各承担40%。区、镇(街道)财政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奖励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升级企业的投资者包含至少1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和升级为企业后的经营场所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 申报材料。
转型升级后的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应向工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佛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五)转型升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区工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确定奖励标准及金额,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工商局。
(二)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市级奖励资金后,将区级应负担的奖励资金及市级奖励资金一并拨付到各镇(街道)财政局,由各镇(街道)财政局负责将市、区、镇(街道)三级奖励资金一并兑付给企业。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开支,不得超标准开支;
(二)专项资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三)年终未用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原则上统一由财政部门收回,不予结转。对于跨年度项目,在下年度存续期间视资金实际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办理。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一)工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并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进行总结;
(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收取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暂定3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工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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