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高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四届区政府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办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
佛山市高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帮助企业解决银行续贷难题,根据《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方案》(佛府办函〔2014〕729号)、《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5〕13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规范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专门为我区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指符合如下基本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诚信经营,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且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同意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承诺发放企业续贷资金和承诺无条件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4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分两期实施。其中,首期融资专项资金规模为3000万元(区财政出资2400万元,市财政出资600万元);第二期融资专项资金规模为6000万元(区财政出资4800万元,市财政出资1200万元)。当区财政资金按期足额到位后,及时向市申请拨付配套资金。
第五条 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封闭运行、扶持企业、规范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
(一)资金专款专用。设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对融资专项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及规范运作,并由合作银行承担资金归还责任,保证资金安全。
(二)合理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三)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天,由合作银行承诺按时足额回拨,保证资金及时回笼,做到高效循环使用。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融资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成立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府办分管领导以及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住建)、区公资办、人民银行高明支行、高明银监办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负责筹集融资专项资金,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工作。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区金融办),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履行融资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职责。
第七条 委托高明沧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区公资办属下公司)作为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根据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授权,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运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对合作银行月度、季度扶持企业续贷计划提出建议,执行资金划拨与跟踪、宣传推广和定期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与合作银行就融资专项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资金使用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资金。
第四章 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
第九条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并报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限;
(二)分别与相关管理机构、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同意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部门、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资金运行情况;
(五)不得对企业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按照银行续贷相关要求,一般于贷款到期前30天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佛山市高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清单;
(七)《佛山市高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委托划款授权书》。
第十三条 审核。合作银行负责审核企业续贷申请和是否符合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条件,对符合续贷和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条件的企业出具同意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书面核准意见及承诺书,并将相关资料报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复核。
第十四条 复核。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收到合作银行递交的材料后,对企业申请和合作银行意见进行全面复核,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同时委托合作银行通知申请企业向区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预缴资金服务费。
第十五条 划拨。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复核通过,及时从区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完成企业还贷手续。
第十六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融资专项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资金转回区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根据融资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时间,向使用企业收取资金服务费。
第十七条 归档。融资专项资金收回后,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时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应按月或季度收集拟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名录并制定用款计划;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根据融资专项资金用款情况及时与合作银行进行事前沟通,做好计划安排等准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定期将用款计划报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当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可以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或本区产业发展情况决定重点扶持企业。
第六章 资金额度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企业续贷额度内,且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特殊情况超过2000万元的,需提请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避免恶意占用资金资源,对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资金服务费,实行差额计算收取。资金使用2天及以内的,按日服务费率0.2‰;超过2天的,超过部分按日服务费率0.4‰;且单笔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
资金服务费由合作银行代收。企业应在融资专项资金划拨给银行前,预缴7天的资金服务费,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天数按融资专项资金从专用账户划出之日起至相应资金收回至专用账户之日止的日历天数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二条 资金服务费及融资专项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在扣除缴纳税费及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运营等费用后,结余部分转为风险准备金。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合理编制好年度费用预算,报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及区财政局审批,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除按规定向企业收取资金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若有违反,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取消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资格等处理。
第七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完善内部组织架构,做好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管理,建立岗位考核机制;业务管理和资金管理岗位分开设置,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按规定标准收取资金服务费,及时为企业开具收费票据;全程监测和跟踪企业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情况,建立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预警机制,及时催收还款,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督促合作银行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划转融资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将有关制度上报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每月、每季度定期统计业务数据,对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及时报送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当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时,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即时向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报告,并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每年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和合作银行开展相关贷款业务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要建立融资专项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合作银行收到融资专项资金后7天内未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的,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及时与合作银行进行沟通和协调,向合作银行发出书面预警。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对融资专项资金出现的风险进行甄别,当资金发生损失时,应及时启动叫停机制和追偿机制,并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待风险化解后,再重启资金运作业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企业必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相应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企业的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不再给予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和奖励。
(二)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指标的;
2.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3.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按期收回,或合作银行未能足额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
(三)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企业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融资专项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融资专项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应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四)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融资专项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延期或停止运行融资专项资金项目。经批准停止后,各合作方应做好清算工作,按原市、区财政出资比例返还本金,结余部份归区财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辆和设备抵押等事项,国土、住建、公安和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执行期间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